办理对象:
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房,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条件的个人。
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及原件):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售房人及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2、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人婚姻证明(含未婚声明);
5、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6、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
(一)贷款期限
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当前为2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当前为男60岁,女55岁)。
(二)贷款额度
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当前为10万元),同时不超过所购买房屋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就低的50% 。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现行月利率 现行年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 3.96%
五年以上: 3.675‰ 4.41%
贷款相关费用:
评估费: 300元/件
保险费: 贷款金额×0.05%×贷款年限
贷款手续费: 成交金额×0.8%
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人二手房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帐户(单位代扣款的由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出),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五)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如系提前还款,还可凭此证明到保险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限退保。